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

又要浸豬籠?(上)

又有未成年少女珠胎暗結,由於事件驚動到衙門,即刻成為報章頭條。事關計埋呢單,經已係衙門今個月內處理嘅第三單涉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嘅案件。新聞紙諗都唔諗就將三單案件合埋一齊處理,然後又搵代議士同道德社團出嚟展示要關注乜乜咁。
 老老實實,年年都有未成年少女珠胎暗結,次次新聞紙都只係識用咁嘅手法去處理新聞,你唔悶我都厭啦。況且呢單同之前兩單基本性質上有好大不同:第一單係法定成年男子明知對方未夠秤,都同對方發生關係,雙方自願。第二單係未夠秤口靚仔睇鹹片上咗腦,侵犯六歲女童,明顯係強暴。至於最新近呢單,係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但兩個都未夠秤,結果有咗餡至爆出嚟。三單裏面唯有第二單符合「性侵」資格,唔明某報點解係都要屈今次個少男「性侵」個女仔「成孕」呢?莫非真係男女獨處一室,女仔一定損失?只係因為女性事後生理上有手尾要跟,所以個男就一定要變成性侵?而且女性較男性早熟,今次兩人相距只有兩歲同樣唔夠秤,唔可以講一定邊個呃邊個,小城法律上都會公平對待,就算衙門都只係講有強烈跡象,某報無理由未審先判將少年打成「性侵」,唔通某報想做埋判官嗰份,抑或要小城返去舊時浸豬籠時代?似乎被受爭議嘅「出版法」同「新聞法」最應該規管嘅就係呢種言論,作為某報喺小城咁有影響力嘅媒體,係唔係更加應該對事件作出持平同理性嘅態度而唔係只爭道德高點呢?若果係咁大報首先應該將佢哋版面上嘅情色廣告立即抽走。或者係訂立「新聞法」時,將某報列為三級禁止十八歲以下人士購買同閱讀,咁樣先至可以保障到未成年人,否則邊個夠膽包有未成年人,係會因為睇到份報紙廣告而「性侵」其他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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