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星期一

選民登記制度與選民證

自從新的選舉法咨詢方案後,其中一條建議修改選民登記制度,多年來小城的選民登記制度,一直被外界垢弊,認為直接為來年的賄選提供制度上的方便,使行賄者能有效管理受賄人的行為。事實上作為一個現代文明的民主社會,任何合法公民都有必然的選舉權,是否行使公民權利在乎個人本身的意願。而現今社會如何確定個人為合法公民時,大多都以居民身份證作為公民身份的象徵,為何多年來小城每屆選舉都要選民作登記才可投票選賢呢?選民登記制度除了是多此一舉之外,對廣大公民來說更是一種侮辱,莫非不作登記就並非公民? 莫非沒有登記就代表不關心小城嗎?在前朝政府時期就曾經發生過沒有作選民登記的,就不能持葡國護照移居葡國的事件。一個數百年殖民概念所遺留下來的選舉體制,仍然沿用到今天小城庶民自我當家,各位會否覺得十分奇怪呢?民主社會賦予市民的權利及義務,並非要市民專程抽一個工作天去登記做選民,然後就周圍所有同事、朋友、老闆、親朋戚友甚至枕邊人問你“登記左個選民未?“,如果答有,下一句就會再問你:“個證係邊度?”或者係“個證幾多號?”,跟住未來幾星期你就會不斷收到同樣問題,同時亦會收到超過幾千個建議,教你選邊個。當中包括老闆的威迫、同事或朋友的利誘、父母的高壓、甚至枕邊人的經濟壓力、子女的學校壓力,總之呢個選民登記制度同登記證必然會困擾你至少一個月,根本完全係無視你個人權利的象徵,沿用咁多年都仲未廢止,官府仲想用呢種方法擾亂市民生活幾耐?來年的選舉年大家不妨環顧身邊有什麼朋友會突然失蹤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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