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9日星期二

求多福(下)

「桃花崗」事件令人懷疑小城嘅所謂「司法系統」,究竟有無真正咁保障咗庶民嘅私有權呢?雖然話任何系統都有漏洞,但係呢次個漏洞都已經唔只係漏洞咁簡單,直頭係司法缺陷。而且就連執法機關都發現唔到呢個缺陷,一直向攤販們進行實質管理。最諷刺嘅係「桃花崗」內從來都無固定永久性建築物,幾廿年來攤販一直遵從「大牌檔」守則「朝行晚拆」,做完生意就將阻街物品收好同埋清理乾淨,官府管理自然就唔會將該處當作係私人商場內嘅一般商號咁樣去管理。而法院呢次嘅判決同執行,直情顛覆咗庶民一直對私有權嘅定義同認知。而實體管治機構嘅官方,除咗係收到執行人告知成為私有地之後就停止發牌。過程中間唔單止無對自己部門過去幾廿年嘅管治進行抗辯,亦無向法庭進行查詢了解事件,反正法院判咗大家仲可以做少啲。
而事件當中其中一個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嘅團體「街坊會」,今次不單連人影都未見過,甚至連攤販尋求協助、媒體搵議員發表意見同睇法,都只係搵民主派同工會派議員。反而最有資格為民請命、自我表現同獲得認同嘅「街坊會」,連日嚟缺席大小媒體及相關活動。事關「街坊會」作為各分區都有支會嘅團體,對於各區民生同社區設施應該瞭如指掌,加上多年同區出入甚至係左鄰右舍,相關圖片資料同歷史因由都應該甚為充足,甚至團體內之老街坊都可以單憑口述,就可以講到整個「桃花崗」發展歷程。對於兩個最有力嘅官民機構都不作為,「桃花崗」商販們今次只有自求多福,希望社會其他人士能夠幫到佢哋,還攤販們一個公道,挽救庶民對司法系統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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