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輕重緩急方式辦事,照理「執笠法務」唔應該喺呢個時期提出「公職法援」草案, 因為由佢領導之「法律改革」革咗成十年都未搞掂,一時又賴唔夠人,一時又賴唔夠資源,但喺從來都無反省過自己領導無方唔識管理。無他者「執笠法務」本身係工商管理出身,以往一直喺掌櫃部做嘢,負責同人傾合約講條件交換,只不過喺回歸咗之後先至轉行做行政法務。但係呢位習慣咗同人「雕」嘅「執笠法務」,喺佢呢十年嘅立法工作上面,依然沿用佢以往同鬼佬傾配額嘅買菜方程式,就係首先獅子開大口殺價,然後等對方還價,廿次來回之後達成協議。 即係每天喺義字街上演緊嘅婆仔講價減兩毫買棵菜。如果唔係點樣解釋佢將自己砌好咗嘅草案拎上垃圾會初審之後,被強大反彈壓力下,仍然刪完兩隻字之後再成條刪咗去呢種行為呢?庶民要求其實好簡單,有無講價都係睇吓邊樣嘢,呢種鼓勵官告民嘅所謂法律草案,根本就唔應該存在,既然「執笠法務」咁意氣風發講公職人員待遇好過一般庶民,咁點解仲要加強公職人員同庶民之間嘅鴻溝呢?庶民又邊個俾法律保障佢哋呢?「執笠法務」強推呢個「公職法援」唔單止無助保障公職人員,更加挑起庶民對官府同公職人員嘅不滿,增加社會對立破壞和諧環境。若果講呢個只不過係對公職人員多加一重保障,即係話呢樣只不過係員工福利,公職人員本身都有唔少福利會,只要稍加資助亦可解決問題,再加上今時今日官府嘅員工福利咁多,根本亦都唔需要進行立法專登再開一個法律福利俾佢哋。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