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法庭的理據(上)

最近兩宗法庭判決都令公眾嘩然。其中備受爭議的小土城公交公司投標過程,終於喺終審法院作出最後裁決,就係否決咗知縣唔接納遲交標書嘅決定,即係話官府無足夠理據唔接受澳巴之投標,最後官府要暫停巴士服務判給工作。結果,大家都相信今年十月開放巴士市場嘅時間表會有所影響。但係由於遲交標書事件仍然有其他官司待審,所以雖然被終審判官府敗訴,亦唔能夠講澳巴就一定會擺到巴士經營權。
 另一單就係走資司長案中,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被告身分,被中級法院裁定被告身分無效。同樣地法院唔承認最主要之嫌犯嘅身分,但係就唔一定話佢就係無罪,只不過係身分唔係被告。呢兩單判決唔單止打亂官府施政同刑法管理的威信,更重要係讓外界感到官府原來喺執法之時,對於小城法律的認識原來唔係我到想嘅咁多,同時亦打擊咗官府之管治威信。就講走資司長一案為例,首先走資司長事件一發生後,走資司長就已經被人關押咗,但係最主要嘅呢名犯人就一直失蹤,就算廉記傳召亦都無人收傳票,而當事人就算喺西洋國自首,亦都無親身簽收過法庭將佢列為被告之傳票,再加上法庭質疑當時老廉搜「走資司長官邸」是否合法,對當事人的部分未有經正常程序做嘢所以判佢「被告」嘅身份無效。當然中院判決未必係最終裁決,但係就起哋好關鍵性嘅作用,因為初院法官表示中院之判決影響深遠,將會成為未來同類案件之參考案例,要詳細研究才可作出決定。即係話連法官自己都對上頭之判決感到擔心,佢哋都要慢慢研究至可以知道點做至係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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