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法庭的理據(下)

終院裁定知縣唔接受遲交標書唔合理,所以裁定澳巴上訴得值。理據係如果裁定澳巴敗訴,即係肯定咗被接納標書的兩間公司,必然會獲得未來巴士專營之合約,事關只有三間公司入標去競投兩個專營合約,咁唔使講梗係剩淨番俾佢哋啦。當然終院仲有其他理據解釋點解會判澳巴上訴得直,但係法庭呢兩單嘅判決都宣示咗一個好重要嘅訊息,就係行政官府當局同埋執法當局,都首先要認清楚小城之法律究竟係點寫,同埋點樣去解讀。連同法庭係取消「被告」身分一案,雖然都令到庶民覺得今次法庭唔係玩嘢,將大眾都認為係合理嘅嘢全部推翻。但係呢啲正正就係法治精神裡面最重要嘅一環,唔理外界報道如何、庶民睇法如何,法庭只管官方搜證過程有無出錯,資料足夠與否,同埋是否鐵證如山,至會將被告進行裁決。就算可能被大眾認為法庭今次係同官府作對或者係有偏幫之嫌,但係法庭係唔會咁笨將自己擺上檯,最重要喺庭上律師搵到執法人員或者係行政當局嘅錯漏,先至會令法庭有咁樣嘅裁決。即係話官府或者係執法機關,係未有足夠充分啱理據同合理步驟下,對一件事進行咗判斷,呢啲就係人治底下做嘢方式,然後被法庭發現唔啱手續或者係理據不足,推翻原判,呢樣就係法治咁解啦,呢次官府接連受挫可以從中汲取教訓,以後部署要更精密要過到法庭的關口,至好進行執法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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