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又免公開競投而批地,當然又係「按照法律」以合法方式批給。呢樣唔駛官府一再強調,因為法律只有官府中人識,調查是否合法又係官府自己查自己,用邊條法例或邊個批就比電視劇「謎」更加「謎」。而官府今次可謂在下試及挑戰庶民對官府批地之不滿程度,可能他們想再見下1220有幾多人上街。
今次以租賃制度批出五萬多平方米的舊填海區,發展商改變其工業地用途,改為建住宅及酒店、商舖等。官府今次刻意澄清批地是按三十多年前的公證契約, 以補償五億多批準該公司更改原有用途,再一次租給同一公司發展該地段。首先按官府理據原批給按照法規不能再續期,而原發展公司於三十年來並未有效發展上址,雖則發展商按時繳付溢價金,但以發展商之表現充其量只是一個管理員負責管理土地,根本未能好好發展該地段。現在再把原有土地再批給同一發展商,必定受庶民及眾代議士質疑其發展能力。事實上,由該地段當初發展至今,發展商與官府已經過多次不同的土地用途的改相討,原有的工業用地早已由三十多萬平方米,修改變成只有原來六份一的五萬多平方米面積,可以想像該公司在每一次修改用途上對官府所作出的承諾都未能兌現,以至土地面積越改越細,請問官府在按合法批給用地的同時,有沒有對相關發展商過去的發展能力作評估?而不是上手做開係咁就有佢繼續落去?雖知道批地政策直接影響官府對小城未來發展政策,而發展商未能有效發展土地,應當停止再批給予同一發展商,改由更能有效發展該土地之發展商,最佳方式當然是公開競投土地,迫使發展商在競投前有更好的發展計劃,投得土地後可以好好的發展本已不多的小城土地,而並非助長「生人霸死地」,做得唔好就改完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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